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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侵害儿童案件的强制报告机制
【发布日期:2013-06-12】 【来源:】 【阅读:次】
    莆田市政协委员、莆田市环境科学研究所高级工程师、九三学社莆田市委委员肖金树反映:尽管我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关爱、保护儿童,但是随着社会流动人口频繁以及教育滞后,人际间关系疏远等因素影响,侵害儿童的案件频频发生,已经演变成一个社会问题。如海南万宁“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泉州市洛江一个5岁的女童遭性侵等。在被公开报道的侵害儿童案件当中,常常有“多年、多人、多次”这样的字眼,侵害的大都是14岁以下的小学生和幼儿园幼童。对此,一方面要加强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权利意识,加大对教育机构、家庭的有效监管,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构建一张强大的保护儿童的法网,营造侵害儿童的零容忍和强保护的环境。
    针对包括虐待、性侵害等在内的侵害儿童行为,不少的国家和地区都有强制报告机制。即对于疑似侵害儿童案件,向有关部门举报是公民必须忠实履行的强制义务。如果不按规定报告的,就会得到应有的惩罚。这样的举报义务一般都是针对医疗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社区工作人员、家庭亲属等等容易发现儿童被侵害的人。为此建议:
    1、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将侵害儿童的强制报告的要求纳入其调整内容,进一步明确发现儿童可能遭受侵害时在法律上具有举报义务的人群。特别是从事儿童工作者,包括警察、教师、医生、护士等从业人员,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等人群,及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团委、妇联等未成年人保护有关机构。明确举报渠道、受理部门、受理结果的公示以及处罚等等条款,并加以实施;
    2、近期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两高”司法解释,细化对侵害儿童的量刑原则和标准,并将校园、家庭以及社会上虐待儿童的行为纳入法律调整范畴,起到虐童案件审理有法可依的作用;并提出侵害儿童案件中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行为按包庇罪给以惩处;
    3、在公安部内尽快设立儿童保护办公室,公安系统从部到县一级机关都应当成立专门的儿童保护办公室。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安部门在接到任何人或组织的检举或者控告后应依法及时处理。在主管虐待、伤害等侵害儿童权利的治安及刑事案件的同时,积极介入儿童保护的各个环节;
    4、要在社会大力宣传儿童权益保护和“举报人人有责”的意识。在家庭生活、医院在接诊、学校教育的时候,发现儿童有外伤或情绪异常,应由家长、老师或医生等对孩子进行问询,一旦发生异常任何人都应立即报警。
    5、社区和司法机关近期要集中排查、通报一些典型的侵害儿童案件,并从严从快打击、惩处侵害儿童的罪犯,形成高压的保护儿童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