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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发展莆田市休闲农业力度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4-06-26】 【来源:】 【阅读:次】

      市政协委员、民革市委常委、莆田市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站长何金城反映:近年来,莆田市高度重视休闲农业这一新兴农业产业的发展,抓好示范点建设和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点的申报工作,推动休闲农业稳步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到2013年底,全市具有一定规模的休闲农业企业50家,投资总额7.17亿元,从业人员3052人,年接待游客199万人次,实现营业收入1.6亿元。但总体来说,莆田市休闲农业发展还比较滞后。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同质化问题比较普遍,尤其是早期开发建设的休闲农业项目仍然停留在观光或采摘体验层面;二是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认识不统一,紧迫感不强,缺乏配套的扶持政策措施;三是大多休闲农业企业基础设施较差,经营管理人才缺乏,管理水平不高。在市场开拓方面也面临着休闲农业与其他旅游产品之间的激烈竞争;四是由于休闲农业投入大、成本高,对文化与科技含量需求也高,因此,产业转型发展成本较高,我市整体投资企业偏少,发展相对滞后;五是休闲农业季节性强,多为节假日休闲度假旅游,旺季、淡季明显。六是对乡村休闲旅游项目旅游、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各抓一块,各自为战,没有形成合力。为此建议:

     一、给予项目用地支持。
     1、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休闲农业项目,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利用增量土地建设的休闲农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加快办理用地手续。

     2、支持利用荒山、荒坡进行休闲农业项目开发,按审批权限报批后,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最高40年的使用期。

     3 、农村居民利用现有宅基地、承包地(基本农田除外)兴办休闲农业项目的,或现有经营面积不够,利用农户房屋四周空地的,可以依法采取临时用地或设施农用地的方式按审批权限报批。

     4、休闲农业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规模的3%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并列入“三旧”改造的集体建设用地可采用出租、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用于建设接待、办公用房,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办理接待、办公用房相关手续。

     二、实行建设报备制度。
     对不超过三层、地面总高度不超过10.5米的休闲农业建筑物,报经县政府审批后,建设实行报备制度,向有关部门报备后按建筑施工和消防安全规范等进行建设。建设、消防等部门加强检查指导,对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建设质量安全。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经工商注册的休闲农业企业,免征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并落实促进就业收费减免政策;工商新注册的,税务、卫生、消防等部门免收办证费用。

     2、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进行税前扣除;对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的,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符合规定的,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支持开展示范创建活动。
支持参与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点)和省级休闲农业示范(乡镇、示范点)创建、申报全国最有魅力休闲乡村、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评定等活动,打造我市休闲农业品牌,提高知名度,引导休闲农业规范化发展、科学化管理。

     五、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1、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休闲农业的扶持力度,对经部、省级农业部门(包括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下同)认定的休闲农业示范点,农村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对其倾斜。

      2、发展改革部门要把休闲农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休闲农业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年度省重点项目管理。

      3、2012年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企业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要确保对休闲农业示范点奖励政策落实到位。

      4、农业部门要把休闲农业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布局,列入农业(含林业、水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范畴;符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要求的,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范围。

      5、交通运输部门要将符合农村公路网规划的通往休闲农业点的道路建设纳入农村公路数据库,享受相应的乡村公路补助政策,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并按照休闲农业总体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充分利用现有路网资源,重点支持获得市级以上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对外交通路线的改造。

      6、国土资源部门要将休闲农业涉及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列入土地整治的有关政策享受范围。

      7、旅游部门要将休闲农业列入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加强行业指导与人员培训,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协助休闲农业企业开拓市场。

      8、休闲农业用电纳入国家电网管理,用水列入卫生部门定期检测范围,并按照农业用途的计价标准收取。排污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休闲农业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

      9、经市级以上农业部门评定的休闲农业示范点,提供的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列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务接待范畴。

      七、优化金融信贷服务。


     1、各金融机构适当加大休闲农业信贷投放力度,适度降低贷款准入门槛,通过发放惠农卡、大额农户贷款、生产经营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等形式,扶持休闲农业发展。

     2、推行动产抵押、权益质押、林权抵押、水域养殖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和景区门票权质押等多种形式的抵质押贷款办法,可采取3家互保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休闲农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对担保机构为我省中小型休闲农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省级财政按照年度担保额的千分之八给予补贴。

     3、县级金融机构要对休闲农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信用等级,分别确定授信额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