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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 莆田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7-02-28】 【来源:本站】 【阅读: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莆田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17213日市政协七届二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莆田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莆田市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莆田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政协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服务协商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坚持绿色发展,打造宜居港城、建设美丽莆田,加快建设美丽中国示范区作出贡献。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莆田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参加调查研究和视察考察,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本届政协莆田市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莆田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决定本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三)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四)对中共莆田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等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案或建议、意见。

(五)审查以政协莆田市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名义向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大常委会、莆田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决定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政协莆田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和重要调研报告;审议委员视察考察报告。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研究涉及莆田市政协全局性的工作,对政协莆田市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各县(区)政协的工作。

(十一)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室应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通知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政协莆田市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综合调研室、委员工作室主任、副主任,各专门委员会专职主任、副主任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政协莆田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根据工作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政协莆田市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