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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莆田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7-02-28】 【来源:本站】 【阅读: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莆田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的活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中共莆田市委的领导和省政协的指导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促进参加政协莆田市委员会的各党派、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市的爱国统一战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为坚持绿色发展,打造宜居港城,建设美丽莆田,加快建设美丽中国示范区贡献力量。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莆田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莆田市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莆田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莆田市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莆田市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二)组织委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实现《政协章程》赋予的任务,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福建省委员会所作的全国、全省性的决议。

(三)以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大常委会、莆田市人民政府和中共莆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交重要建议案;审议提交政协莆田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协商决定本届政协莆田市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协商决定下届政协莆田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

(五)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政协莆田市委员会是否延长或缩短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得延长或缩短任期。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莆田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莆田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审议决定政协莆田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九)根据《政协章程》和《政协莆田市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莆田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会议的日程和议题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七天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莆田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提交政协莆田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有关文件;

(四)审议政协莆田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案、重要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市政协副秘书长,办公室、综合调研室、委员工作室、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各县区政协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可邀请在莆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以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根据会议和工作需要,可邀请市党政领导及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说明问题、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始得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决议、建议案、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次数。制定年度协商计划,由市政协与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会商提出年度重点协商议题,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定。专题协商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协商会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按照《政协莆田市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请假。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出席情况由市政协委员工作室负责统计,以一定的形式公布。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 件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批评和建议案,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莆田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