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 规章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莆田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7-02-28】 【来源:本站】 【阅读: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莆田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

2017213日市政协七届二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莆田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莆田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莆田市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

秘书长由政协莆田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的任免,根据秘书长提议,由政协莆田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政协莆田市委员会秘书长参加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集体领导,领导办公室、综合调研室、委员工作室工作,协调各专门委员会。

第四条  秘书长会议以《政协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为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做好服务。

第五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文化、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二)对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

(四)负责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及根据需要召开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的准备和服务工作;

(五)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各项文件及以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六)调查研究我市政协的工作经验和共同存在的问题,就加强和改进我市政协工作,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七)负责政协机关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为政协莆田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委员履行职责服务;

(八)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秘书长会议一般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秘书长会议协商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秘书长会议的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对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

第九条  根据会议内容,本会办公室、综合调研室、委员工作室及各专委会专职主任、副主任可列席有关的秘书长会议。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由政协莆田市委员会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综合调研室主任组成,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科室负责人列席。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秘书长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研究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工作事项,协调和处理机关各部门的工作关系,讨论和决定机关日常工作和事务。

    第十一条  秘书长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均须作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报送主席、副主席,印发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综合调研室、委员工作室、各专委会及有关人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